(2017)陕0103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92号原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1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菊花,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32号。代表人: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物业费276907.15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198112.4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空置费78794.7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代缴水、电费合计12431.8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西安国贸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受其委托为西安国贸大厦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自承担西安国贸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以来,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将房屋出租,租赁方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水电费210544.2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房屋空置,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应交70%的物业费,因此拖欠空置房物业费78794.72元。现拖欠费用共计289338.95元,故诉至法院。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辩称,本案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受益方房屋所有权人系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西安办事处,该所有权人与其不属于经营管理隶属关系,也非行政管理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原告的起诉应与被告有法律关系。现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方房屋所有权人实系吐哈石油指挥部西安办事处。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房屋所有人不属于经营管理隶属关系,也非行政管理关系。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陕西生活基地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原告所预交56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