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锡震与郝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锡震,郝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49号原告:田锡震,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尚龙,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田锡震与郝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田锡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锡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全费620由原告田锡震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