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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锡震与郝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锡震,郝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49号原告:田锡震,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尚龙,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田锡震与郝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田锡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锡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全费620由原告田锡震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