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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宝鸡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蔡家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宝鸡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蔡家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73号申请人常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5日。被执行人宝鸡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住所地蔡家坡镇西四路美达新村。负责人岳一峰申请人常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宝鸡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蔡家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预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土地、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本案执行。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