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育刚与高万江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育刚,高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保7号申请人安育刚,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万江,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安育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高万江所有的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安育刚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扣押高万江所有的五征牌三轮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