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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尹太泽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太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2执5号被执行人尹太泽,男,汉族,1988年生,农民,住梁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22执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尹太泽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尹太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完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房地产、工商、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地产、股权、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太泽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2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莫玉伟执行员 范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