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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珲春祥玉塑钢商店与侯铁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727号珲春祥玉塑钢商店、侯铁金:申请执行人珲春祥玉塑钢商店与被执行人侯铁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案件受理费112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铁金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并划拨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账户8050元(在17执15号案中进款16100元,支款8050元,剩余8050元为本案案款),现已将划拨执行款项合计8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珲春祥玉塑钢商店同意结案。被执行人侯铁金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珲春祥玉塑钢商店与被执行人侯铁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