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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886贾绍宽与瞿荣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绍宽,瞿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86号原告:贾绍宽,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荣华,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贾绍宽与被告瞿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贾绍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贾绍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绍宽撤诉。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贾绍宽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