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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雅军与李云彪、荥经县花滩镇杨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军,李云彪,荥经县花滩镇杨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224号原告李雅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1日,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彪,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7日,汉源县人,住汉源县。被告荥经县花滩镇杨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荥经县。法定代表人阙成祥。委托代理人李俊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营业场所:荥经县。法定代表人徐惠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莹,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雅军与被告李云彪、荥经县花滩镇杨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李雅军与三被告经庭外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应支付原告李雅军的赔偿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公司直接转账支付原告李雅军,原告李雅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雅军承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