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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程鸿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程鸿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10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迎宾大道588号金华御园东区会所物业用房3楼。法定代表人:朱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梅极,男,1978年9月9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程鸿萍,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程鸿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