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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诉被告王承支、陆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王承支,陆学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649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爱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九锋,男,该支行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承支,男,汉族,1942年1月13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陆学东,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诉被告王承支、陆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