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孝春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孝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384号罪犯陈孝春,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咸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孝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2015年9月21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14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孝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陈孝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孝春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