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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张雪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85号原告:XX,男,1988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雪松,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原告XX与被告张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永波审 判 员  郎忠志人民陪审员  周广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小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