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张雪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85号原告:XX,男,1988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雪松,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原告XX与被告张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永波审 判 员 郎忠志人民陪审员 周广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小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