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俊与詹光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詹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光虎,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詹光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詹光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光虎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詹光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