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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诉伍善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伍善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16号申请人: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熊井清,总经理。被申请人:伍善友,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伍善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善友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伍善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浏阳市XX镇XX大道的房屋1栋(权证号为:浏房权字第0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