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奕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13号罪犯廖奕,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綦法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廖奕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拘役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八百一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廖奕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奕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退赔已执行依据,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