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猛与金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猛,金院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127号原告:徐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院平,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猛与被告金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徐猛负担。审判员 孔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颖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