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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72号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衍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霞,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向被告直接送达,因地址不正确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故申请本院将本案裁驳,待原告确定好被告地址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