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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伟铭与狄社会、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铭,狄社会,赵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038号原告:崔伟铭,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狄社会,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文霞,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崔伟铭与被告狄社会、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伟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社会、赵文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伟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狄社会向其借款30万元,后其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狄社会、赵文霞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崔伟铭向王立全转账30万元,狄社会为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狄社会、赵文霞系夫妻关系。诉前,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对狄社会在济源农商行的股金4.7万元予以了冻结。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狄社会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银行账户明细及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偿还。该借款发生在狄社会与赵文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赵文霞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无关于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就该借款约定了利息,故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狄社会、赵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伟铭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崔伟铭要求被告狄社会、赵文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