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季智强与任永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智强,任永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54号原告:季智强,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任永忠,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季智强与被告任永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季智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季智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蒲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