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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季智强与任永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智强,任永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54号原告:季智强,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任永忠,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季智强与被告任永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季智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季智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蒲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