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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申请执行云南安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云南安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84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地址:罗平县振兴街39号。负责人:何平(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被执行人:云南安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坤董事长住所地:罗平县振兴街51号。被执行人:王连芬,女,布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1965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申请执行云南安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5919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王连芬有存款。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459199.45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