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学明与张忠、赵顺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明,张忠,赵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44号原告:徐学明,男,61岁,汉族,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赵顺林,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盱眙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839981502F,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1-8号。负责人:王成,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学明诉被告张忠、赵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米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学明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