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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朱恋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廖建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