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梅小彭、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彭,王继红,张礼昌,李辉,彭泽县昌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11号申请人梅小彭,女,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王继红,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礼昌,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昌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昌梅小彭申请王继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辉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梅小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