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开立、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立,王建祥,刘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立,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建祥,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昌辉,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王开立申请执行王建祥、刘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祥、刘昌辉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开立借款3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建祥、刘昌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开立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