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战群与吕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群,吕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84号原告:李战群,男,1982年1月1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奎,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战群与被告吕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战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