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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玉婷、葛大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婷,葛大山,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鄂2801执497号申请人:陈玉婷,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葛大山,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叶萍,女,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婷与被执行人葛大山、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玉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1执4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葛大山、叶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