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玉婷、葛大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婷,葛大山,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鄂2801执497号申请人:陈玉婷,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葛大山,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叶萍,女,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婷与被执行人葛大山、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玉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1执4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葛大山、叶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