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臻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市臻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逸,徐皓亮,徐力,张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88号华德金和家园5幢D31室。法定代表人:朱海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市臻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373、375三层。法定代表人:徐力。被执行人:赵逸,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徐皓亮,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徐力,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张明晶,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臻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逸、徐皓亮、徐力、张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02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