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守国、姜波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国,姜波波,陈彦瑞,高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魏守国,男性,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姜波波,男性,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陈彦瑞,男性,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高德雨,男性,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守国与被执行人姜波波、陈彦瑞、高德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守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