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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孝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002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有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孝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容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智霖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