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领占、黄晓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领占,黄晓青,孙洪斌,王小霞,高萌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石领占,男,1975年10月11日生,住定州市,被害人石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黄晓青,女,1977年9月21日生,住定州市,被害人石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孙洪斌,男,1975年6月30日生,住定州市,被害人孙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王小霞,女,1975年3月9日生,住定州市,被害人孙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高萌园,男,1990年9月20日生,已经被本院执行死刑(捕前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石领占、黄晓青、孙洪斌、王小霞与高萌园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萌园母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萌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到定州市赵村镇西甘德村委会查询,未发现高萌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