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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邱敦辉、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邱敦辉,尹燕,朱成平,邓丽华,邱本文,陈容珍,彭财顺,皮欣,成都金美晶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7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世纪大道354号、356号、358号、360号,世纪大道346号附201号。负责人:刘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员工。被告:邱敦辉,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尹燕,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朱成平,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邓丽华,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邱本文,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容珍,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彭财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皮欣,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金美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道凉水井村3组。法定代表人:邱敦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被告邱敦辉、尹燕、朱成平、邓丽华、邱本文、陈容珍、彭财顺、皮欣、成都金美晶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朱成平、邓丽华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