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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大正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正,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正,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良、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徐学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正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6)鲁0602民初4621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5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