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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立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王立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699号原告: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楠,总经理。被告:王立建,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上海百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