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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梅芬、陈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芬,陈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18号之三申请人:梅芬,女,3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陈志宏,男,5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芬与被执行人陈志宏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宏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志宏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宏的存款6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