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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芳平与郑清林、洪德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芳平,郑清林,洪德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芳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清林,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洪德佳,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唐芳平因与被上诉人郑清林、原审被告洪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芳平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唐芳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清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芳平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不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预收的10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