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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诉被告莫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莫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2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65号。负责人:石振宇,该单位行长。被告:莫桃,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诉被告莫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裁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志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楠书 记 员 蒋青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