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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州耘博塑胶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星科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耘博塑胶有限公司,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星科包装有限公司,吴江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495号原告苏州耘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陈义荣,总经理。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吴海泉,总经理。被告吴江市星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吴海泉,总经理。被告吴江泉,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耘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星科包装有限公司、吴江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耘博塑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