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1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谈静华与阮先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静华,阮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静华,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阮先进,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77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谈静华与阮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阮先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阮先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86元。另向上海九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2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17710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款项人民币5,420.86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