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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24陈福庆与贺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庆,贺昭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624号原告:陈福庆,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贺昭阳,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陈福庆与被告贺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福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福庆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