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恢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伟与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恢505号申请执行人江伟,男。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伟与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3)第17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吴福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