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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德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07号罪犯李德贵,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材料采购员,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南市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李德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李德贵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与原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原判量刑偏重,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改判李德贵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5月17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贵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德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7日本院以(2015)贵刑执再字第1号裁定,撤销本院(2015)贵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德贵自2015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6.8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德贵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