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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0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张向利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张向利,高春红,祁瑞峰,张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向利,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翁旗。被执行人高春红,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祁瑞峰,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向彬,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向利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xxx,于2017年1月3日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6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祁瑞峰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新城支行卡号为xxx、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向彬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卡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向利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划拨被执行人祁瑞峰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新城支行卡号为xxx的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划拨被执行人张向彬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卡号为xxx的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