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胜利二区23幢2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045861X。法定代表人朱翠芳。被执行人何云飞,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7557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云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