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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1135俞勇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1135号被执行人:俞勇跃,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桥镇立柴湾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印山路。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4月21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5日被哈密地区公安局技侦支队抓获(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6日临时寄押于哈密市看守所);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俞勇跃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俞勇跃��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六年三月五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俞勇跃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因被执行人俞勇跃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一时无法执行。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俞勇跃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因被执行人俞勇跃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一时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