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丽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霞,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耀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的丈夫。委托代理人:郭水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婷婷、陈美娇,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汉标,厅长。委托代理人:邵宇琦、傅建伟,该厅工作人员。上诉人赵丽霞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2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赵丽霞的职工档案资料显示:其于1984年5月被江西省九江国棉一厂录用为合同制工人,1992年11月调入江西省九江第四百货商场,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赵丽霞在江西省九江第四百货商场工作至2009年。2016年3月8日,赵丽霞向市人社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6]020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赵丽霞曾先后在九江国棉一厂、九江第四百货商场等单位工作。鉴于其1984年5月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因此其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上述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依法于2016年4月5日送达给赵丽霞。赵丽霞收到后不服,于2016年5月17日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后,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6〕58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告知市人社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上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给了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收到后,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穗人社复答字〔2016〕第75号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2016年7月12日,省人社厅作出粤人社行复〔2016〕58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以因正在进行案件调查,需要延长审查期限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天。上述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于2016年7月14日送达给赵丽霞,于2016年7月15日送达给市人社局。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省人社厅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6〕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6]020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8月18日分别送达给赵丽霞和市人社局。原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赵丽霞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赵丽霞在九江国棉一厂与九江第四百货商场工作期间不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和固定职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市人社局适用其处理本案,并无不当,赵丽霞关于法律适用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赵丽霞主张其在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期间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缴纳了退休养老金,应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赵丽霞是否在1995年9月前缴纳了退休养老金是用来核定其实际缴费年限的问题,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对于赵丽霞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采纳。赵丽霞于2016年3月8日,向市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赵丽霞,程序合法。因此,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赵丽霞主张撤销上述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赵丽霞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为市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赵丽霞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赵丽霞于2016年5月17日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收到后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告知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市人社局收到后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根据案情需要,省人社厅依法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省人社厅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因此,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赵丽霞主张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丽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丽霞负担。上诉人赵丽霞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从1984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工作期间,依法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诉人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为:1995年10月至2009年8月,在江西省××江市参保缴费,2009年8月至2015年7月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缴费,2015年8月将社保关系迁移至广州市社保局,并从当月至今在广州市社保局参保缴费,其退休前的社会保险关系属地在广州市。上诉人从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期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九江国棉一厂、九江市第四百货公司工作,属劳动合同制工人,并按照当时国家政策,每月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了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1995年10月1日,江西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6年4月14日和2017年1月23日,九江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科和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后出具《证明》,证明该事实。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工作年限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应视同为缴费年限。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存有争议的工作年限是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期间,当时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江西省,对该时间段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依据国务院、原国家劳动部和江西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认定,而不应该依据《广东省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表示该段工作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被上诉人对该意见应予采纳并对作出的错误被诉《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进行纠正,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6]0205号)和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人社行复[2016]58号)。3.责令市人社会局就上诉人从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之间工作时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等重新作出认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二审答辩称,该局作出被诉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九江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科和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后出具《证明》,不能作为该局审核的依据。如果上诉人在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已扣缴养老保险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后,申请对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二审答辩称,该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档案材料记载上诉人于1984年5月被九江国棉一厂招收为合同制工人,1992年11月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转入九江市第四百货商场工作。无证据证明原告1984年5月至1995年期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市人社局作出被诉《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核定原告在该段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995年10月1日,江西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6年3月8日,赵丽霞向市人社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时,未提交证据证明从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期间,上诉人当时所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了代为扣缴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及二审调查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市社保局作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赵丽霞有关缴纳养老保险的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丽霞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期间工作经历是否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规定属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冲突。本案中,江西省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赵丽霞在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先后在九江国棉一厂、九江市第四百货商场等单位工作,均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档案内没有证明其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的材料。因2016年赵丽霞在其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上述地方性法规已明确“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故市人社局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6]020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决定赵丽霞从1984年5月至1995年9月该段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省社保厅行政复议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赵丽霞提出该段工作时间有关认定应适用上诉人当时工作所在地江西省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赵丽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欲证明在该段时间已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扣缴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再向市社保局申请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本案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赵丽霞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丽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玲英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