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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岑根占与师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根占,师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415号原告:岑根占,男,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建国,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焕,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岑根在与被告师建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岑根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根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静波审 判 员  冷寒冰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