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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马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马海涛,王显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665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东乡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霍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翠莲,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系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妻子。第三人:王显皓,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第三人王显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德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涛负担。审判员  田桂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巴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