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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乌达区清真东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乌达区清真东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燕文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达区清真东寺,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达区清真东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内03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75880元,未执行标的75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乌达区清真东寺没有合法的寺管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