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主任。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65年3月6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特5号民事裁定:一、疚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志强位于桦甸市门市。申请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金26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利息92,153.75元;2016年6月24日至全部给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8.025‰上浮50%的标准另行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志强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网上拍卖后流拍由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流拍价2680,251.52元接收该房屋以抵偿债。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