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玉杰与赵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杰,赵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551号原告:吴玉杰,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怀连,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吴玉杰因与被告赵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怀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赵怀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御翠豪庭小区承包工程,因没有资金给工人发工资,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224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二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赵怀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赵怀连向原告吴玉杰借款224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二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每天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被告赵怀连为原告吴玉杰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赵怀连向原告吴玉杰借款224000元,有被告赵怀连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因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怀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玉杰借款本金2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被告赵怀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婷 搜索“”